3.任何往还平台都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、“虚构钱银”互相之间的兑换营业;不得贸易或行径中央对手方贸易代币或“杜撰货币”;不得为代币或“编造货币”供应定价、音书中介等服务。
4.各金融机议和非银行支出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刊行融资和“虚拟钱币”提供账户开立、备案、往还、算帐、结算等产物或任事;不得承保与代币和“虚拟货币”干系的保障交易或将代币和“虚拟货币”纳入保险责任范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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